合同指定教练辞职后,随机给他指派了一名私人教练
陈某夫妇与一家健身房签订了《会员协议》和《私人教练服务协议》,购买了37个私人训练课程。协议中注明了指定私人教练的姓名。
上课时,陈夫妇发现健身房没有安排指定的私人教练上课,而且班主任经常更换。事实上,课时不够。不久后,协议中同意的私人教练辞职,健身房也没有指定新的私人教练跟进,而是随机安排私人教练来教他。
陈某夫妇认为,健身房频繁更换私人教练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要求解除双方的《会员协议》和《私人教练服务协议》,并退还私人教练的费用。健身卡兑换金额及有效期内私教课程金额。 。
健身房认为,每个会员有两到三名教练负责整个训练计划是正常的,即使《私人教练服务协议》终止,《会员协议》也不应同时终止和金额应折算,并拒绝终止两份协议。并退款。
陈某夫妇遂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香洲法院认为,该健身房频繁更换教练,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更换教练有正当、合理的理由,并赋予对方选择教练的权利,违反了《私人教练服务协议》的规定。 《私人教练服务协议》中规定“如果私人教练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为会员提供服务,会员有权选择或更换店内其他私人教练”。频率和方式不符合合同的目的和规定。
鉴于陈氏夫妇因私教服务合同发生纠纷后要求解除《会员协议》,并明确表示不愿继续接受健身房提供的会员服务,故《会员协议》作为预付费消费模式消费合同,具有协作性和个人专属性,健身房也受益于消费者提前支付大额费用,因此《会员协议》可以一并取消,退还转换后的健身卡余额。
一审判决双方解除《会员协议》、《私教服务协议》等合同,健身房将剩余的私教课程费用及兑换后的健身卡金额退还给陈某夫妇。
健身房不服,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珠海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条款,并保留对方违约的证据。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芳表示,选择私人教练服务的通常理解是选择相对固定的教练来监控健身进度,及时调整健身计划,满足自己的个性化需求,达到科学健身的目的。训练。
本案中,双方书面协议指定固定专业私人教练提供服务,但健身房频繁换班教练,且在指定私人教练离开公司后未主动通知,也不给消费者提供服务。选择的机会,与合同目的和合同约定不符的,构成违约。
为了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前可以选择一家信誉良好、信誉良好的健身房,并在签订合同前充分了解其教练安排、服务质量和售后保障信息。签订合同时,请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在消费过程中,如果健身房违反合同,应记得保留相关证据,如合同文本、更换教练的通知或记录、与健身房的沟通记录等。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魏丽娜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李凤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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